信息公開
Information

信息公開
關于進一步規范職工各類休假及休假期間待遇的規定
2024-06-05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職工休假管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上級各類休假待遇及相關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事假
(一)申請程序
1.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外,在本人當年年休假已經全部休完的情況下,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申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填寫《職工請假單》(后附,以下簡稱《請假單》),如申請事假不超過1天,需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如申請事假超過1天(含1天),需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假。原則上休事假每月不超過2天,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
(二)工資待遇
職工在事假期間,停發所有工資。出現特殊原因,事假時間超過1個月的,事假期間的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全額由個人負擔。
(三)其他事項
1.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職工未提出請假申請擅自離崗的;二是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三是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均視同曠工。曠工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編職工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除聘用合同,企業編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
2.新入職職工在習(試用)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請事假,但確有需要的,可以按休假申請程序辦理,休假時間超過半個月的,相應延長其習(試用)期。
二、病假
(一)申請程序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確需休病假的,應持有大隊確定的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的病假證明(職工在外地由于突發疾病確需休病假的,需持當地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假。
2.病假期滿后,請假人需持病歷或出院記錄、社會保險機構醫藥費報銷證明或診療疾病的票據到批假部門銷假。
3.因病情需延長病假時間的,須履行續假手續。
(二)工資待遇
1.事業編職工工資待遇
病假工資包括本人全額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的60%(前兩者之和稱為應發工資基數)、物價補貼、獨生子女費、住房物業補貼、采暖補貼、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
⑴病假時間在2個月及以內的,發給應發工資基數的100%;
⑵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應發工資基數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應發工資基數的100%;
⑶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對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應發工資基數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應發工資基數的80%。
2.企業編職工工資待遇
企業編職工在病假期間,按在大隊、各隊屬企業連續工齡長短,發放本人基礎工資、工齡工資、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同時不得低于秦皇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⑴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標準為:
①連續工齡不滿5年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60%、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②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70%、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③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80%、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④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90%、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⑤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100%、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⑵病假時間超過6個月的,改發傷病救濟費,其標準為:
①連續工齡不滿5年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55%、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②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60%、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③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65%、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④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70%、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⑤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的,病假工資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80%、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三)其他事項
1.病假含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
2.按照秦皇島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大隊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為:市第一醫院、市中醫醫院、市婦幼保健院、市第三醫院、海港醫院、市腫瘤醫院、開發區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秦皇島醫院(原軍工醫院)、市骨科醫院,以上醫院均不含分院。
3.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期間休病假時間超過2個月及以上的,見習(試用)期時間相應順延。
三、工傷休假
(一)申請程序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應按秦皇島市工傷保險機構所規定的時效和程序申報,并到市工傷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二)休假時間
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執行《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中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限。
(三)工資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照常發放。
(四)其他事項
1.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仍未正常恢復工作的,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按照病假程序執行。
四、年休假
(一)申請程序
職工擬申請年休假的,需提前一周提交《請假單》,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時間
1.凡在大隊、各隊屬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在崗職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其中:
⑴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⑵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⑶累計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不計入年休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⑴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⑵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⑶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工資待遇
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照常發放。
(四)其他事項
1.各部門要在每年年初,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等實際情況,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科學合理統籌安排,擬定職工年休假計劃,確保職工輪休年休假。原則上同時休假的職工人數不得多于本部門總人數的20%;部門人數不足5人的,每次休假僅限1人。
2.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能跨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休假的,需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最多可跨一個年度安排。
3.因職工本人原因不休年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年休假權利。
五、婚假
(一)申請程序
職工擬申請休婚假的,需提前一周提交《請假單》并提供結婚證復印件,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時間
1.依法辦理登記結婚的職工,可享有18天婚假。
2.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不計入婚假。
(三)工資待遇
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照常發放。
(四)其他事項
婚假需一次性休完,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休假中途停止的,可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補休剩余假期。
六、喪假
(一)申請程序
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需提交《請假單》,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可酌情給予不超過3天的喪假。職工在外地居住的直系親屬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途遠近,另給予適當的路途假。
(二)工資待遇
1.事業編職工工資待遇
在批準的喪假和路途假期間,工資包括本人基本工資、物價補貼、獨生子女費、住房物業補貼、采暖補貼、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
2.企業編職工工資待遇
在批準的喪假和路途假期間,工資包括本人基礎工資、工齡工資、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七、產假、陪產假、哺乳假
(一)申請程序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按計劃正常生育的女職工以及因配偶生育享受陪產假的男職工,填寫《請假單》并提供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產假、陪產假。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請假單》,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哺乳假。
(二)休假時間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延長產假60天,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延長產假90天,并給予配偶陪產假15天。難產,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計入產假,不計入陪產假。
3.哺乳假可休至嬰兒滿1周歲。
(三)工資待遇
1.產假待遇:發放生育津貼,標準按照秦皇島市生育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2.陪產假待遇: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照常發放。
3.哺乳假待遇:事業編職工發放本人基本工資的80%;企業編職工發放本人基礎工資的80%;哺乳假不影響職務、職稱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四)其他事項
1.女職工懷孕期間,由于身體原因需保胎休息的,需在大隊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同以上病假規定的定點醫院)開據醫療證明,保胎休息期間,按病假待遇規定執行。
2.產假、陪產假需一次性休完,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休假中途停止的,可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補休剩余假期。
八、育兒假
(一)申請程序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職工,其子女3周歲以下期間,可申請育兒假,需提前一周提交《請假單》,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時間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的育兒假;育兒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數分別累計疊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實際年齡計算;育兒假當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續至下一年。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計入育兒假。
(三)工資待遇
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照常發放。
(四)其他事項
育兒假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根據家庭實際情況分散使用。
九、護理假
(一)申請程序
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需要子女護理照料的,其子女可申請護理假,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并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關醫療資料,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時間
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天的護理假;護理假以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實際住院天數計算,每年累計天數不得超過規定天數。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計入護理假。
(三)工資待遇
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照常發放。
(四)其他事項
護理假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根據家庭實際情況分散使用。
十、探親假
(一)申請程序
職工擬申請探親假的,需提前一周提交《請假單》,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簽批,并到隊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時間
1.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休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探望配偶或探父母的,均根據實際路途遠近,適當給予路途假。
4.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計入探親假和路途假。
(三)工資待遇
1.事業編職工工資待遇
在批準的探親假(含路途假)期間,工資包括本人基本工資、物價補貼、獨生子女費、住房物業補貼、采暖補貼、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
2.企業編職工工資待遇
在批準的探親假(含路途假)期間,工資包括本人基礎工資、工齡工資、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
(四)其他事項
1.申請條件: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在崗職工,與配偶或父母(兩人)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專指不在同一城市,且路途距離300公里以上),可以享受探親假(包括探望配偶和父母)待遇。
2.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均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一次性休完所批假期,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休假中途停止的,可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補休剩余假期。
3.往返路費: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往返交通費,由公司負擔。事業編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的30%以內的自行負擔,超過部分由公司負擔。企業編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之和的30%以內的自行負擔,超過部分由公司負擔。交通工具僅限高鐵(動車)二等座和快速列車硬座或硬臥及長途客車,不含出租車。
十一、加班及倒休
(一)加班
嚴格控制加班。確因重大緊急任務、特殊事項等,需要在公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完成的,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表》(后附),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確認、審批后2日內報隊人事科備案。每日每次實際加班工作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的,按半天計算;超過4個小時的,按1天計算。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公司經營層延長工作時間,不記作加班。
(二)倒休
對于加班人員,不發放加班費,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安排倒休。倒休原則上在2個月以內完成,確實因為工作原因不能完成的,可延長到3個月。逾期未安排倒休的,不再安排。因公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的,待出差結束后由所在部門安排補休。
十二、休假紀律
1.各類休假必須填寫《職工請假單》,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正式休假。干部請假和休假時,需同時執行領導干部離崗、離秦外出請假審批報備制度。
2.對于未按規定辦理休假手續離崗的,直接按曠工處理。
3.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辦理休假手續,經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同意,在休假結束后第1個工作日內,按實際已休天數補辦休假手續;未按時補辦手續的,直接按事假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此前與休假管理有關的其他文件廢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