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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管理辦法
2024-06-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大隊相關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 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公務出差前必須填寫《差旅申請單》,報經辦公室和相關領導批準,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如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填寫,由本人電話請示相關領導同意,委托他人代填,并在申請單上予以注明。報銷時需向隊財務科出具簽批后的《差旅申請單》。
第四條 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公務出差。
第五條 差旅費借款采取“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出差人員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已借支差旅費未及時報銷,通知無果的,從個人工資中扣回。
第六條 報銷單據使用《差旅費報銷單》,要求原始單據粘貼整齊,單據整潔、金額清楚,金額不清楚或有涂改痕跡的按無效單據處理。簽批前需準確填寫出差事由(如與已簽訂項目有關,需注明項目名稱)、人員姓名、地點、起止日期、報銷附件張數及各項費用金額等信息,伙食及市內交通費補助金額及合計大寫金額由財務人員填寫。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七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出差人員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第九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的電子機票上需注明起飛日期、出發地、目的地等基本信息,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發生的房租費用。只允許住單間或標準間。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表: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要在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三條 住宿費發票應注明住宿天數、人數、房間數等基本信息。通過旅行社代訂住宿的,發票上應注明賓館名稱、所在地。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
出差人員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接待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20元交納,午餐、晚餐按30元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出差人員交納伙食費的,應當向收款單位索取收據,個人保存備查,但不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五條 特殊情況下的伙食補助費實行差異化管理。
(一)夜間乘坐火車硬座、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六小時的(指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每人每夜加發一天的伙食補助費。
(二)在秦皇島市范圍內(不含開發區)公務出差當天往返的,因工作需要中午不能回家或公司就餐且沒有接待單位的,發放伙食補助費30元。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六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員駕駛私家車出差的,不得報銷領取市內交通費。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20元交納。
出差人員繳納交通工具費用的,應當向收款單位索取收據,個人保存備查,但不作為報銷依據。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僅報銷在途期間差旅費;收取會議費、培訓費,憑票據實報銷會議及培訓費。原則上不參加要求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和培訓。確有需要的,需經主管領導批準。經批準的食宿自理會議和培訓,憑票據實報銷會議及培訓費,住宿費、伙食和交通費補助及在途期間差旅費按照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在本市區域內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確需住宿的,應報經主管領導批準。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按住宿天數計算。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報銷會議費、培訓費時應提供會議、培訓通知、實際參加人員簽到表等憑證。
第七章 安裝調試、指導安裝和售后服務人員的差旅費
第二十條 從事設備安裝調試、指導安裝和售后服務的人員按其實際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發,差旅費標準為115元/天/人,包括住宿45元、伙食60元、交通費10元(城市間交通費、市內交通費)。往返路途期間以及甲方負責食宿的,則應在補助中扣除相應部分。
第二十一條 從事設備安裝調試、指導安裝和售后服務的人員因沒有合適車次導致發生的住宿費,執行本辦法第三章“住宿費”。報銷時做出沒有合適車次的情況說明。
第八章 出國人員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出國預算、申請、審批制度。有出國任務時,應向公司、大隊提出申請報告,按相關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臨時出國人員差旅費標準
一、國際差旅費
1、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所選航線有中國民航的應按規定乘坐中國民航班機,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2、出國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標準按局相關文件標準執行。
二、國外伙食補助費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伙食費按以下標準執行。東南亞及亞洲周邊國家暫按每人每天170元/人計發;非洲及美洲等國暫按每人每天260元/人計發。伙食補助費實行包干使用辦法。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第九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駕駛私家車出行的,按公司長途出行費用管理辦法規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駕駛私家車出行的隨行人員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補助。
出差當天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規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進行報銷。報銷須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第二十七條 出差期間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招待費用、物資采購費用等),不得與差旅費混報,需要單獨簽批、報銷。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公司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得借機旅游或從事非工作事項,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的宴請、送禮、游覽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差旅費管理辦法》(秦華勘玻機辦字〔2020〕10號)、《關于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秦華勘玻機辦字〔2020〕1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